感官要求 色澤一致,無發酵霉變、結塊及異味、異嗅。 4.2 水分 4.2.1 水分不高于 14.0% 。 4.2.2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時可允許增加 0.5%的含水量: a) 平均氣溫在 10℃以下的季節; b) 從出廠到飼喂時不超過 10 天者; c) 添加有規定量的防霉劑者(標簽中注明)。 4.3 加工質量 4.3.1 成品粒度 a) 粉料:全部通過 5.0mm 分析篩,2.5mm 分析篩上物不得大于 10%。 b) 顆粒飼料:應符合 GB/T 16765—1997 中 4.3 的規定。 4.3.2 混合均勻度 飼料應混合均勻,其變異系數(CV)應不大于 7%。 4.4 原材料 不用抗生素,其他原材料應符合《飼料原料目錄》的規定 4.5 營養成分指標 無抗乳豬配合飼料營養成分指標(%) 產品名稱 商品名 粗蛋白質 粗纖維 粗灰分 鈣 總磷≥ 氯化鈉 賴氨酸 ≥ ≤ ≤ 不加酶 加酶 ≥ 乳豬教槽配合料 5K 賽母乳 17.0 5.0 7.0 0.6-1.2 0.6 0.5 0.4-1.2 1.3 乳豬配合飼料 550 16.0 5.0 7.0 0.6-1.2 0.6 0.5 0.4-1.2 1.3 乳豬配合飼料 551 15.0 5.0 7.0 0.6-1.2 0.6 0.5 0.4-1.2 1.2 乳豬配合飼料 大保育 15.0 5.0 7.0 0.6-1.2 0.6 0.5 0.4-1.2 1.1 Q/1302 JHM01-2019 4.6 凈含量 應符合《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》的規定。 4.7 衛生指標 應符合 GB 13078 的規定。 4.8 飼料中藥物或藥物添加劑的使用 不添加抗生素,不得使用《禁止在飼料和動物飲用水中使用的藥物品種目錄》和《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》中的藥品及化合物。 4.9 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性飼料添加劑的使用 飼料中添加營養性飼料添加劑、一般飼料添加劑時,應符合《飼料添加劑品種目錄》和《飼料添加劑使用規范》的規定,使用國家許可生產和經營的飼料添加劑。 5 試驗方法 5.1 采樣方法 按 GB/T 14699.1 執行 5.2 感官指標 采用目測及嗅覺檢驗。 5.3 水分 按 GB/T 6435 規定的方法執行。 5.4 粉碎粒度檢測 按 GB/T 5917.1 規定的方法執行。 5.5 混合均勻度 按 GB/T 5918 規定的方法執行。 5.6 粗蛋白質 按 GB/T 6432 規定的方法執行。 5.7 粗脂肪 按 GB/T 6433 規定的方法執行。 5.8 粗纖維 按 GB/T 6434 規定的方法執行。 5.9 粗灰分 按 GB/T 6438 規定的方法執行。 Q/1302 JHM01-2019 5.10 鈣 按 GB/T 6436 規定的方法執行。 5.11 總磷 按 GB/T 6437 規定的方法執行。 5.12 氯化鈉 按 GB/T 6439 規定的方法執行。 5.13 賴氨酸 按 GB/T 18246 規定的方法執行。 5.14 衛生指標 按 GB 13078 規定的方法執行。 5.15 凈含量 按 JJF 1070 規定的方法執行。 5.16 營養性飼料添加劑和一般飼料添加劑檢測 按相應的檢測方法執行。 5.17 允許的判定誤差 飼料檢測結果判定的允許誤差按 GB/T 18823 的規定執行。 5.18 凈含量及凈含量公差 凈含量及凈含量公差按 JJF1070 附錄 C 中 C.1 規定的方法檢驗。 6 檢驗規則 6.1 組批 以同班、同原料、同配方生產的產品為一批,每批產品進行出廠檢驗。 6.2 出廠檢驗項目 對標準中規定的感官、成品粒度、水分、粗蛋白質、粗灰分進行檢驗。每批出廠產品須經公司質檢 部門進行檢驗,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,出廠時產品附帶合格標志和產品標簽。 6.3 判定規則 以本標準的有關試驗方法和要求為依據,對抽取樣品按出廠檢驗項目進行檢驗。檢驗結果中如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,應重新加倍抽樣進行復檢,復檢結果如仍有一項指標不符合本標準要求,則該批產品不合格。各項成分指標判定合格或驗收的界限根據 GB/T 18823 執行。 6.4 型式檢驗 Q/1302 JHM01-2019 6.4.1 型式檢驗項目為本標準 4 中規定的全部檢驗項目。 6.4.2 有下列情況之一,應進行型式檢驗: a) 改變配方或生產工藝; b) 正常生產每一年或停產半年后恢復生產; c) 原料、工藝、設備有較大變動時; d) 國家技術監督部門提出型式檢驗要求時。 7 標識、包裝、運輸及貯存 7.1 標識 應符合 GB 10648 的要求。 7.2 包裝、運輸和貯存 應符合 GB/T 16764—2006 中第 7 章的要求。 8 保質期 在符合上述包裝、運輸、儲存條件下,產品自生產之日起保質期為:乳豬教槽配合料 4 月-10 月保質期為 45 天,11 月-次年 3 月保質期為 60 天;其他飼料 4 月-10 月保質期為 30 天,11 月-次年 3 月保質期為 45 天。